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3號上訴人 李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萬1,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