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4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王 昶鈞 債務人 王文智 債務人 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王昶鈞 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王文智、 陳梅香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1年04月01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07,09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文智、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07092│昶鈞、陳梅│3月01日起│││││元│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文智、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7092│昶鈞、陳梅│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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