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41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52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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