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41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52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