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9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爰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韓念親 於民國97年7月間,假借以開設鋼
琴教室為名義,邀原告投資大金牌變頻分離式冷暖氣2台(
型號分別為:RXS/FTXS50FVLT、RXS/FTXS25GVLT)、林內牌
熱水器1台(型號為:RUA-1600WF-SD)等硬體設備(下稱
系爭設備),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08,000元。詎原告將
系爭設備安裝於訴外人計畫開設鋼琴教室之地點,即被告所
有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6樓之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後,訴外人竟反悔不成立鋼琴教室,而
將上揭地址作為其與被告之私人住宅,原告屢次要求訴外人
及被告歸還所投資之系爭設備,然渠等均置之不理,並將系
爭設備據為己有,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設備,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
57,000元,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750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返還系爭設備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5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98年8月1日起至
返還系爭設備之日止,應按月給付原告4,750元。
三、被告未到場,提出書狀則以:被告於97年6月30日向建設公
司購買系爭房屋,依法對於系爭房屋內之設備及器具,均享
有完整之所有權,而原告對被告主張投資硬體設備之事實,
不論是否受詐騙所致,或是原告與訴外人間之單純男女情感
關係所為之贈與行為,然被告與原告素昧平生,平時亦無互
動往來,原告所指情節,被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何來詐欺
或不當得利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設備之訂購單及統一發票
共3紙、估價單1紙,及楊梅大同郵局第43號存證信函暨回
執各1紙為證,惟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
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法第767條、第17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
判例亦著有明文。是以原告應就其確為系爭設備之所有權人
,且系爭設備現為被告無權占有中,及被告成立不當得利要
件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次查,原告主張訴外人於97年7月間假借投資名義使被告提
供系爭設備至被告所有系爭房屋云云,惟依原告就其與訴外
人間投資行為之法律關係為何,即是否在為投資行為移轉系
爭設備與訴外人後,原告仍保有所有權,及自被告主張97年
7月將系爭設備移轉至今,已距1年之久,被告是否無權占
有系爭設備等情,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未舉證以實其說,
是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難認有理。至原告提出之相關購
買證明,就冷暖器機2台部分,依估價單及發票之內容,僅
足證明被告曾購買上開機器,難認上開機器確有交付被告,
又熱水器1台部分,雖有購買證明單1份載明曾安裝於被告
系爭房屋,然此僅能證明原告曾向廠商購買熱水器1台並送
至系爭房屋,尚難據此遽認被告有無權占有之情。再者,原
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設備,應返還不當得利云云,然承
前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其對系爭設備仍保有所有權,及系
爭設備仍在被告無權占有中等事實,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返
還不當得利一節,亦屬無據。
五、綜上,原告主張㈠被告應返還系爭設備予原告;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5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98年8月1日
起至返還系爭設備之日止,應按月給付原告4,750元,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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