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1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吳俊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