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847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等間確認之訴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