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吳忠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忠男於民國91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465,297元正未給付,其中151,978元為本金;313,31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忠男於民國93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1,030,034元正未給付,(其中263,593元為本金,766,44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吳忠男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116,765元正未給付,(其中29,881元為本金,86,8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吳忠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9,078元正未給付,其中2,500元為消費款;6,57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忠男│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151978││3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吳忠男│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500元││3月09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吳忠男│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3593││3月09日││算之違約金│││元│││││├──┼───┼─────┼──────┼──────┼───────┤│003│新臺幣│吳忠男│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881││3月09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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