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
110年度訴字第116號110年度易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0昌(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532、859、1377、1487、1998、2123號、109年度偵字第19978、2261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營偵字第1
06、133號、110年度營偵字第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0昌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貳個)、制式子彈柒顆、斧頭壹支、雞爪釘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陳0昌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簡字第三八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0昌為郭0羽前配偶,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陳0昌為陳0任之父親,陳0梅為郭0羽之母,與陳0昌均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郭0妤、郭0雪、郭0琪與郭0羽為姊妹,與陳0昌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郭0羽、陳0任、陳0梅、郭0妤、郭0雪、郭0琪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陳0昌前因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核發如附表四所示之保護令。詎陳0昌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經警員告知上開保護令內容後,仍為以下行為:
㈠陳0昌於一0九年二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九日間,基於恐嚇、違
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以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語音、文字訊息恐嚇、騷擾郭0羽,致郭0羽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違反上開保護令。
㈡陳0昌於同年二月二十八日一時許,駕駛卸除車牌之AKT-0000
號(牌號詳卷)自用小客車至郭0妤位於臺南市新營區民生路之住處(住址詳卷),其明知該時段為一般人在家活動之時間,如駕車大力撞擊陳0梅所有而停放在一樓騎樓之車牌號碼○○○○-00號(牌號詳卷)自用小客車,可能導致車輛衝撞入屋內或撞擊外出察看之人,造成他人因此受傷之結果,仍不違反其本意,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及違反保護令、毀損、恐嚇之故意,先駕駛上開車輛大力衝撞車牌號碼○○○○-00號(牌號詳卷)自用小客車一次後,再驅車向前,加速倒車衝撞第二次,致車牌號碼○○○○-00號(牌號詳卷)自用小客車向後撞入郭0妤住處鐵門內,致外出查看之郭0妤、郭0雪因而受傷,郭0妤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右側無名指挫傷、右側小指挫傷、左側膝部扭傷、左側踝部韌帶拉傷,郭0雪受有頭部外傷、前額挫擦傷之傷害,並致郭0妤所有之房屋鐵捲大小門、客廳鐵門、水龍頭、水管、圍牆、玻璃門二片、紗門一片、內門上緣滾輪裝置、模具材料、車牌號碼000-○○○○號(牌號詳卷)普通重型機車、陳0梅所有之車牌號碼○○○○-00號(牌號詳卷)自用小客車均因撞擊毀損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郭0妤、陳0梅。陳0昌於撞擊後駕車離開現場,旋即改駕駛車牌號碼000-○○○○(牌號詳卷)自用小客車返回上揭郭0妤住處前,向郭0羽、郭0妤、郭0雪、陳0梅恫稱:「後面會更好玩」、「綁炸彈」等語,使郭0羽等四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渠等之生命、身體安全,並違反上開保護令。
㈢陳0昌基於違反保護令、恐嚇、傷害及毀損之犯意,於同年六
月三十日十一時許,在臺南市新營區復興路之住處(住址詳卷),利用郭0羽返回該處拿取私人及小孩物品時,以徒手方式推擋郭0羽,並以腳踩其右腳,並阻止其離開,致郭0羽受有右胸部挫傷合併擦傷、右小腿挫傷、右足挫傷合併瘀傷等傷害;陳0昌另將郭0羽所有之行動電話摔在地上,致該行動電話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郭0羽;陳0昌並向郭0羽恫稱「要將你殺死,被關也甘願」等語,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㈣陳0昌因懷疑郭0羽另結新歡,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強制之犯意
,先於同年七月十日十二時五十六分起至十六時二十一分許,不斷撥打電話並傳送如附表二所示簡訊騷擾郭0羽。續於同日十七時五十五分許,在臺南市新營區復興路與金華路交岔路口,駕車攔阻郭0羽駕駛之車輛後,下車趴在郭0羽車輛的引擎蓋上,拍打擋風玻璃要求其下車,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郭0羽在車道上行駛通行之權利,違反上開保護令。嗣因郭0羽車門上鎖並報警,陳0昌始離開現場。
㈤陳0昌因不滿其子即少年陳0任(九十五年十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與郭0羽感情較好,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意圖散佈於眾,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某日,在陳0任就讀之臺南市新營區某高級中學(地址詳卷)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佈欄上,張貼書寫「我是陳0任的爸爸我希望各位同學不要和他做朋友因為他是一個沒責任
品性很差對父母不尊重從小把他養大他卻盡一切辦法來害他父親又說謊從小吃我的用我的如今還要害他的父親懶惰不喜歡洗澡從來沒洗過臉願天打雷劈不得好死你們會有報應的陳0任是人面獸心大家要小心切記00知(之)恥辱敗類垃圾只會說謊打自己妹妹」等不實及侮辱文字之厚紙板,足以貶損陳0任之人格及名譽。
㈥陳0昌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八日止,基於違反保護令
及恐嚇之犯意,接續以門號0九0三XXXXXX(門號詳卷)之行動電話不斷撥打電話並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簡訊騷擾、恫嚇郭0羽,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郭0羽之生命、身體安全,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㈦陳0昌於同年八月一日十九時許,在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三段二
二六巷停車場內,見郭0羽駕駛之車牌號碼○○○○-0○號(牌號詳卷)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內,竟基於毀損、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先以雞爪釘破壞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後車輪,致該車輪毀損不堪使用,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陳0昌旋即躲至他處等候。嗣郭0羽前來駕車欲前往繳費亭繳費離場時,發覺車輪有異下車察看,即發現右後車輪遭雞爪釘刺破,郭0羽旋即躲入車內將車門上鎖,陳0昌趕至郭0羽駕駛車輛旁,以手不斷拍打駕駛座車窗要求其下車。郭0羽因車輛車輪遭陳0昌破壞,且尚未繳費無法離開停車場,僅能駕駛車輛緩慢在停車場內繞行,陳0昌在此期間即不斷徒手拍打駕駛座車窗要求郭0羽下車,以此騷擾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後因郭0羽報警,陳0昌見狀即逃離現場。
㈧陳0昌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二十一時四十四分,基於違反保護
令、恐嚇及毀損之犯意,至郭0妤位於臺南市新營區民生路之住處(住址詳卷)外,見郭0妤自住家外出遛狗,即持斧頭向郭0妤叫囂恫稱:「你很會報警、再報阿...我要把妳家炸掉!」並作勢持斧頭揮向郭0妤,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郭0妤之生命、身體安全。郭0妤見狀趁隙躲回屋內,陳0昌即持斧頭劈砍郭0妤住處鐵門,致鐵門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郭0妤,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㈨陳0昌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十五時五十二分,基於違反保護令、
恐嚇及毀損之犯意,至郭0妤位於臺南市新營區民生路之住處(住址詳卷)外,駕駛登記 吳秩寬 所有之車牌號碼00-○○○○號自小客車衝撞郭0妤住家鐵門二次,致鐵捲門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郭0妤,並以此方式恐嚇郭0妤,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郭0妤之生命、身體安全,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㈩陳0昌於同年十一月二日一時十五分,基於違反保護令、恐嚇
及毀損之犯意,至郭0妤位於臺南市新營區民生路住處(住址詳卷)外,再度駕駛車牌號碼00-○○○○號自小客車衝撞郭0妤住家鐵門一次,以此方式恐嚇郭0妤,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郭0妤之生命、身體安全,並致鐵捲門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郭0妤,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陳0昌於同年十一月二日十六時三十分,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
嚇之犯意,駕駛BFK-0000號(牌號詳卷)自小客車至郭0妤位於臺南市新營區民生路住處(住址詳卷),見郭0妤正更換新監視器,即對之恫稱:「不准裝!否則要再撞一次。」同時使車輛空轉加速製造聲響作勢威脅,以此方式恐嚇郭0妤,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郭0妤之生命、身體安全,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陳0昌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十二時五十分,基於違反保護令、毀
損之犯意,在臺南市新營區南昌街與裕民路路口,持斧頭破壞郭0琪所有之AZH-0000號(牌號詳卷)自用小客車右側車窗及車身鈑金,致該車右側車窗及車身鈑金均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郭0琪,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陳0昌前因有家庭暴力行為,有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本
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並經警方執行該保護令內容及有效期間之告知,其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不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違反保護令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先於一0八年十二月一日,以臉書帳號「 湯安俊 」登入臉書網站後,在郭0琪、郭0妤之弟郭0祐臉書粉絲專頁張貼郭0琪、郭0妤之相片,並張貼「這對姊妹(略)另外穿紅色的專門創(竄)改保險,因為他在做保險也已經進入了司法,你們不用再洗掉了,你們這對姊妹真的是很垃圾比垃圾還不如,人家說吃菜念佛的人心地最壞,就是在說你們兩個姊妹,你們兩個真的很惡行重大!此對姊妹就是郭0祐的姐姐,人面獸心,我們爆料公社見!」、「垃圾中的垃圾」等文字辱罵郭0琪、郭0妤,並張貼「一個住新營的太子路住新營的民生路住處〈住址詳卷〉(藍色衣服那位)」等文字,公開郭0妤之住址,以此方式非法利用郭0妤之個人資料;陳0昌接續於同年月三日以臉書帳號「陳0昌」登入臉書網站後,在臉書公開社團「我是新營人」張貼郭0琪、郭0妤之相片,並張貼「這兩位是新營赫赫有名的姊妹,(略),紅色上衣的那位是做保險的利用職務之便串(竄)改要保人的簽名,這兩位的行為真的要不得,這就是明日之星郭0祐的兩位親姊妹、真的替他感到悲哀」等文字,足以貶損渠等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並違反上開保護令。嗣經郭0琪、郭0妤發現上開貼文後報警而查獲。
陳0昌前因有家庭暴力行為,有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本院核
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陳0昌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即一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一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十二次之處遇計畫,並經警方執行該保護令內容及有效期間之告知,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一0九年六月三日、同年月十日參與二次認知教育輔導後,即未再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陳0昌明知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制式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基於持有非制式手槍、制式子彈之犯意,於一0九年三月四日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許期間,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將其於一0八年間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土豆」的男子所購買之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二個)、制式子彈十一顆,自臺南市○○區○○路○○○號十八樓A四室之藏放處移至其駕駛之車上後隨身攜帶而持有之。嗣因陳0昌另案遭通緝,警方於一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許,在臺南市○○區○○里○○○○○○○號春花紅餐廳執行擴大臨檢勤務時查獲,並扣得上揭槍、彈,始查悉上情。(陳0昌於一0八年間同時向「土豆」購入之改造散彈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散彈十三顆、子彈一四八顆、子彈六十一顆、土造金屬槍管一支,藏放於臺南市○○區○○路○○○號十八樓之五A二室、A三室。此部分持有槍、彈之犯行,業於一0九年三月三日為警查獲,並經本院於一0九年八月二十日以一0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一一0年三月三十日以一0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九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此部分槍彈雖與本案(即一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查獲)之槍彈均係前於一0八年間向綽號「土豆」者購得,惟上揭已判決之被告持有槍彈部分,於一0九年三月三日先為警查獲,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嗣後一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再經警查獲前未經查獲之上揭槍、彈,自不得再與前案以一罪論〈最高法院一0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案經郭0羽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第一分局;郭0琪、郭0妤、郭0雪、陳0梅訴由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郭0羽、郭0妤、郭0雪、陳0梅告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害人陳0任係九十五年十月生之未滿十八歲少年,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院一卷㈡第二四七頁證件存置袋)在卷可佐,被告陳0昌、告訴人郭0羽、郭0琪、郭0妤、郭0雪、陳0梅分別為被害人陳0任之父親、母親、姨媽、外婆,如揭露其身分,將導致其身分公開,均不予揭露,被害人陳0任就讀學校名稱亦同,合先敘明。
貳、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0羽、郭0琪、郭0妤、郭0雪、陳0梅;證人即被害人陳0任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四所示本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民事裁定、被告與告訴人郭0羽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六張、被告與告訴人郭0羽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檢察官勘驗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一0八年十月三日、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0九年二月六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權益告知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一0八年八月四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預防家庭暴力再犯告誡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員警一0九年九月四日職務報告、告訴人郭0雪、郭0妤之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一0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診斷證明書、案發現場、住家大門毀損、車損、車輛對比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五十四張、員警一0九年四月十九日職務報告、車號000-○○○○、AKT-0000車牌辨識系統資料及照片、告訴人郭0羽一0九年五月一日提出之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告訴人郭0羽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被告傳送簡訊予告訴人郭0羽之截圖八張、現場蒐證及手機毀損情形照片十三張、被告手寫之厚紙板照片一張、被告撥打及傳送簡訊予告訴人郭0羽之紀錄截圖二十一張、被告撥打、傳送簡訊及使用Facebo
okMessenger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郭0羽之紀錄截圖四十八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刑紋字第一0九00九二二七0號鑑定書、案發停車場監視器影像截圖四十二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一0九年八月一日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勘察採證車號○○○○-0○號自小客車照片二十六張、路口監視器影像及車損照片十八張、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及住家大門毀損情形照片二十一張、停車場監視器影像及車損照片二十六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物照片四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槍枝照片十張、Facebook帳號「陳0昌」於「我是新營人」社團之貼文及上傳照片之截圖十三張、Facebook帳號「陳0昌」於「我是新營人」社團之貼文及上傳照片之截圖十三張、Facebook帳號「湯安俊」於帳號「郭0祐York」、「爆料公社」專頁之貼文及上傳照片之截圖四張、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一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南市衛心字第一0九0二一0三四0號函、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南市衛心字第一0八0二二八二五五號、一0九年四月六日南市衛心字第一0九00五四0一七號、一0九年七月十三日南市衛心字第一0九0一一三六四七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警一卷第六十三至六十七頁、第六十九至七十六頁、第七十九至八十五頁、第八十七至九十一頁、第九十三至一0三頁、第一一五頁、第一一七頁、第一二一至一七九頁、第一八一至一九一頁、警二卷第一八六頁、第一八八至二一0頁、警三卷第三十七至三十八頁、第六十一至七十三頁、警五卷第七頁、警六卷第六十九至七十一頁、第一二五至一四一頁、第一四三至一五三頁、第一五七至一六五頁、第一六七至一九一頁、第一九九至二0九頁、警七卷第十三至十九頁、第二十一至二十三頁、第二十五至三十三頁、警八卷第二十一至二十六頁、第五十三頁、第五十五至六十頁、第七十七至一二一頁、第一二三至一五一頁、追警二卷第三十一至四十三頁、第四十五至四十九頁、追警三卷第二十七至二十九頁、偵一卷第一七三頁、第三一九至三五一頁、第四五七至四六一頁、第四七七頁、偵三卷第一四一至一四三頁、偵八卷第一二六至一二八頁、院一卷㈠第一八七至一九七頁、第一九九至二0九頁、第二一一至二二一頁)。復有扣案非制式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二個)、制式子彈十一顆、斧頭一支、雞爪釘一個可證,又本件扣案槍枝及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定,鑑定結果:⑴送鑑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二個〉,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⑵送鑑子彈十一顆,研判均係口徑九X十九mm制式子彈,採樣四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一0九年十二月九日刑鑑字第一0九八0二0七四二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七卷第七十一至七十四頁、),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
二、辯護人另辯稱:雖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認為被告沒有精神鑑定之必要,惟被告係因施用安非他命而導致精神疾病,就被告所為本件一連串行為,令人懷疑腦部是否有缺陷,目前雖治療不錯,但不應該用刑罰來非難,被告仍應給予精神鑑定,始能判定是否有刑法第十九條之適用等語。經查:㈠
檢察官就被告需否送精神鑑定表示:「我們認為沒有送鑑定必要。被告都是從九十三年起,自己施用毒品所致,後續有相關治療,應與本案無關。再者,被告相關偵審程序中,對於其辦案過程都可以描述清楚,在訊問過程中都沒有說有幻聽妄想之情事,應無刑法第十九條之情形。」等語(見院一卷㈡第五十二頁)。㈡被告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九號審理時,該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函覆略謂:被告海洛因成癮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至本院住院治療,九十七年間再因海洛因成癮合併戒斷症狀門診治療三次。若以海洛因成癮解毒用藥而論,其包括鎮靜劑、抗憂鬱劑、抗渴癮藥物等,主要針對海洛因戒斷症狀如倦怠感、焦慮、激躁、流鼻水、流眼淚、骨頭痠痛等,購買具殺傷力之槍彈涉及議價、驗貨、聯繫等高認知腦功能的決策與行為歷程,整體而論,應不至於影響其精神狀態,有該院一一0年二月九日嘉南司字第一一00000一七號函在卷可佐(見院一卷㈡第七十五頁)。㈢證人即共同被告 湯惟淞 於一0九年十二月二日偵查中證稱:被告叫伊頂替犯罪事實欄一㈡之犯行,也有叫其他人來跟伊講要伊出面頂替,被告叫伊去投案,並說該處理的他會處理,他會給伊錢,頂替時伊所供稱看陳0昌的小姨子不順眼,替他抱不平乙節,是被告教伊講的,後來因被告沒有給伊錢,所以伊自白頂替等語(見偵一卷第四六八頁、第四六九頁),被告犯案後既能託朋友找證人湯惟淞頂替,並指導如何謊稱犯案內容,復許以頂替代價等等,顯見被告心思縝密,能辨識其犯行違法,進而唆使證人湯惟淞於一0九年三月九日出面頂替其犯行,同年四月十三日警詢、偵查時仍續予堅詞頂替之犯行,迄同年十二月二日偵查中才翻異前供自白頂替被告上揭犯行(見警二卷第一至九頁、第十五至十九頁、偵一卷第八十三頁、第八十四頁、第四六八頁、第四六九頁),證人湯惟淞出面頂替至自白頂替犯行歷經八月有餘,雖被告已知犯罪事實欄一㈡犯行違法,除唆使證人湯惟淞頂替,以企圖逃避刑責外,其間被告仍續為犯罪事欄一㈢至、二之犯行。㈣辯護人請求函查被告至精神科就醫紀錄,查其就醫時間分別: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為九十四年、九十七年間;太和診所為九十三至九十八年間; 陳文勝 診所為一0六年、一0七年間,有各該院、診所回函在卷可佐(見院一卷㈠第二九五至三一三頁、第三二一至三七四頁),就醫期間均非本件被告涉案之一0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0九年十一月四日之期間內。㈤被告於一0九年三月三日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係於本件涉案區間內),經本院判決後上訴,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0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九號判決,亦認被告「其所稱因長期服用精神疾病藥物,產生幻聽幻覺致覺得須購買本案槍彈以保護自己及家人,乃其犯罪之動機,為量刑資料之問題,核與是否可適用刑法第十九條之問題,為毫不相同層次之問題,至為灼然。..
.辯護人聲請本院函送專業機構對被告作精神鑑定,俾判斷是否可適用刑法第十九條之問題,本院認核無必要。」,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院一卷㈡第六十一至七十四頁)。綜上,難認被告行為當時無辨識行為是否違法之能力,亦無顯著降低之情形,尚無送精神鑑定之必要,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所犯法條及罪名如附表五所示。
四、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郭0羽前配偶,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為陳0任之父親,陳0梅為郭0羽之母,與被告均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郭0妤、郭0雪、郭0琪與郭0羽為姊妹關係,與被告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所為上開傷害、強制、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毀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行雖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家庭暴力罪,惟因該法就此並無罰則規定,故此部分犯行應僅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為當。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五編號四、七違反保護令行為,同時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如附表五編號二、八至十一違反保護令行為,同時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四款之規定,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條文所載之數款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態樣,是被告同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違反數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純一罪,而各應論以一罪。
五、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欄一㈤被告之犯行疏未援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部分;犯罪事實欄一㈣被告傳送如附表二簡訊之犯行,亦疏未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禁止騷擾之保護令罪,均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又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欄一㈠、㈥、被告同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禁止騷擾之保護令罪,惟查犯罪事實欄一㈠、㈥被告有以恐嚇犯行違反保謢令,犯罪事實欄一有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犯行違反保謢令,被告上揭犯行顯已超出使告訴人郭0羽、郭0妤、郭0琪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心理上的痛苦畏懼,已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罪,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二款違反禁止騷擾之保護令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九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六、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為:①犯罪事欄一㈠、㈥以LINE、簡訊前後數語音、文字之恐嚇、騷擾手段對告訴人郭0羽違反保護令;②犯罪事欄一㈣以數簡訊之騷擾手段對告訴人郭0羽違反保護令;③犯罪事欄一㈨以自小客車衝撞二次之恐嚇手段對告訴人郭0妤違反保護令;④犯罪事欄一先後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手段對告訴人郭0琪、郭0妤違反保護令,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者,被告先後分別以傷害、強制、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毀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行違反保護令,該等行為各具有局部同一性,均應評價為一犯罪行為,故被告以一行為分別①犯如附表五編號一、四、六至十二所示之各罪名,各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違反保護令罪處斷;②犯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之各罪名,致告訴人郭0雪、郭0妤受傷;告訴人郭0妤、陳0梅所有器物受損;告訴人郭0羽、郭0妤、郭0雪、陳0梅受恐嚇並因被告違反保護令受害,被告涉犯二個傷害罪、毀損罪、四個恐嚇罪、違反保護令罪,各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處斷;③犯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各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處斷;④犯如附表五編號五所示之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誹謗罪處斷;⑤犯如附表五編號十三所示之各罪名,致告訴人郭0琪、郭0妤名譽受害,被告涉犯二個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違反保護令罪、一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另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上揭槍、彈,觸犯二罪名,亦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被告涉犯如附表五所示十五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上揭之前科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依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意旨,係認在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下,始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法定刑,被告所犯,並無上開解釋所指例外情事,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犯罪事實欄一㈤被告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誹謗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所持槍彈對社會治安構成極大危險、槍彈數量、無視保護令及關於應遵守之條件並未遵期完成處遇計畫,一再對告訴人等人施以家庭暴力及騷擾,並因被告持有槍彈,致渠等生命、財產陷於嚴重威脅,無時無刻處於極度的恐懼中,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自 陳國中 肄業、離婚、育有三子女、獨居、經營雞肉零售月收入約十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部分均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與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應執行之刑。扣案雞爪釘一個、斧頭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上揭犯罪事實欄一㈦、㈧、犯行所用,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宣告沒收。扣案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二個)、制式子彈七顆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宣告沒收。
七、末查:①鑑定時試射制式子彈四顆,因已試射完畢而不具殺傷力,不為沒收之諭知;②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三包(業經檢察官立案聲請被告觀察勒戒,上揭扣案毒品併案處理中,本院業以一0九年度毒聲字第四0八號裁定被告送觀察勒戒),與本件犯罪行為不具關聯性,不為沒收之諭知;③扣案TM-二一五七號自小客車(車主:吳秩寬)、未扣案AKT-0000號、BCL-0000號、BFK-0000號自小客車(牌號詳卷)、門號0九0三XXXXXX(門號詳卷)行動電話、被告書寫犯罪事實欄一㈤文字之厚紙板,雖係被告供上揭犯行所用,惟扣案自小客車非被告所有,又上揭四部自小客車、一支行動電話非専供犯罪,而係日常生活所用,上揭行動電話一支、厚紙板一張、AKT-0000號、BCL-0000號、BFK-0000號自小客車各一輛未扣案,均不為沒收之諭知。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在郭0羽車上經警扣得GPS定位追蹤器係伊為確認郭0羽所在地點而裝的等語(見院一卷㈡第二三四頁),告訴人郭0羽亦於警詢時對被告提出妨害秘密之告訴(見警八卷第十四頁),惟偵查中被告對此部分案情概予否認,故其妨害秘密犯行未併於本件起訴,從而,上揭扣案GPS定位追蹤器一個亦不為沒收之諭知,惟有關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罪嫌,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品謙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內容語音訊息「我為你買了98%的鹼」、「鹽酸我買好了,如果你被我遇到被我潑了你就知道了,我用人命跟你換,怎樣?沒有在給你神經、就是沒有再給你神經啦,怎樣、阿你準備去死整個臉都黏在一起,蛤?試試看啦,你給我?(模糊)恁爸就會去潑了啦」、「恁爸我要讓你活在這個世間生不如死啦,六年啦,恁爸按好啦」、「恁爸就是要潑你啦!恁爸寧願去關到死,六年膩蛤?你說四十歲膩啦,恁爸就是甘願要潑你拉、就算無期徒刑恁爸也爽拉」、「我一定用98%的給你澆下去你儘管放心」、「那個時候一定會很燙很痛,但是我也要殘忍給他做下去,因為沒有在跟你神經。啊我的外號叫神經,我一定會讓你神經,讓你在那邊夾肉跟塑膠的都黏在臉上的時候,那個時候的苦我要讓你受一下」、「幹你娘老雞巴嘞,剛好就好了啊~沒關係你不用跟我解釋你高興就好,你趁你這段時間能玩盡量玩,不然你下半輩子都在燒燙中心。」文字訊息「不管你坐(住)在哪裡有錢能使鬼推磨」、「我FB等一下貼你的照片懸賞獎金很快就很多人找到我了那這筆錢100,000」、「注意會怕就好都沒有人在你姐家也沒有人在你媽家會怕就好好玩還在後頭」、「記住保護令是限制我沒有限制我的朋友」、「要讓你們抓你一起去抓浪費弄傷了手有人會親自到府服務的放心好好的躲起來他媽的總有一天找到你」、「我這次不會讓你覺得好玩而已啦說說而已呀你不是那裡就是那裡沒有什麼地方可以跑啦相信我啦很快啦我就會也出現在你的附近110公尺看著你被活埋」附表二:
編號時間內容114:38很爽喔、爽到電話都不接喔(沒)關係你慢慢來214:40他把珍珠乾一點啦回來我再檢查騙天騙地騙不了我啦314:41辦完事情身體乾淨一點、414:51你們兩個辦事情之前有想清楚喔514:52你不接電話沒關係你要來看你要把自己搞得那麼難看我就成全你614:59會有很多人來看你的行為你讓我當烏龜我有說過了你偏偏不信邪你不用再爭辯了,待會給你看錄影帶呀保證你雞嘴變鴨嘴715:03原來搞破壞真的有其人今天大乘爺你另一半該如何交代你喜歡叫警察我就讓你上新聞815:14我讓你的孩子來看你的行為到底是誰在害誰誰在說謊可以把這個家庭搞破壞的等等就會公開於世你再繼續那種態度不面對我還是有辦法把你抓出來你不信邪你可以試試看我要讓你開出來了保護令的檢察官看看你的行為有多麼的惡劣915:21現在是3:19我再給你10分鐘考慮你再不出來不再接我的電話你要把自己搞得難看那我就成全你成全你是新聞但你要面對兩個都要面對我了你知道我的人啊非常和藹可親啊既然你想試試看甜於鹹我奉陪到底你的行為誇張了你說什麼人家都不會聽了我有錄影帶不信邪你看看1015:30高傲邪惡的臉原來就是有男人喔好棒喔我看等一下怎麼面對我我有說過拿我當烏龜的下場,就是祝你幸福快樂你們兩個誰也跑不掉這全部都是你逼我的齁你有關係我有錄影帶你可以報警只會把自己搞得更難看一樣時間會證明一竊得你放心我家與( 郭家羽 )1115:41你放心我沒有十足的證據我絕對不會抓你呀你再躲啦我看你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啊我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你要帶你家人跟我家人的面前難看我成全你1215:43趕快想一套如何把今天所做的行為答案再來拜給我聽看跟錄影帶有沒有符合你真的找難看了1315:46你那麼喜歡玩喔好愛你那你玩到底不要臉的女人試試看啊會有多難看1416:0711:56停車的那麼會幹...你有想好了嗎你有想好了給我解釋清楚被誰跟誰在一起出去我會聽你解釋的你今天一定要給我解釋你用法律玩我我會讓你自食其果1516:09你不接電話就是這個磨人我們今天就以這種角度下去處理證明是你喜歡這樣的1616:13你放心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我一定會把你揪出來公開於世請你相信我不論你在天涯海角我會找到你的1716:14然後叫你另一半出來面對附表三:
訊息內容「這輩子跟你玩到底」、「你是我這輩子看過罪不要臉的女人......你家真的都是垃圾」、「我一定會有一天讓你一針見血」、「操你媽王八蛋你以為你在那邊換來換去我不知道是不是」(意指郭0羽指換車開)、「你以為你騎摩托車我不知道是不是...我操你媽的雞巴皮...」、「不要以為我只會講而已呀」、「你給我聽好喔就算你換的飛機呀我一樣知道...我這輩子不會放過你啦盡量玩啊我陪你玩到底呀報警我也沒關係」、「記住啊是你好好日子不過的啊...不管被關多久啊我出來還是會找你生生世世啊你逃不了了」、「一直要把我弄進去關...沒關係下次你在我的面前的時候我一定要讓你知道什麼叫做打不了電話我不管你換什麼東西怎麼躲都沒有辦法躲過我你不相信北中南隨便去住看看看我能不能找到我跟你說啦你這輩子註定就是要這樣啊除非啊把我殺了啦」、「騎摩托車要小心喔就要逛要看喔不知道隨時會有人出現保護你喔」、「這兩天叫人家處理一下都沒有車子可以開了」、「我就是有辦法讓你乖乖地待在家裡不信邪你試試看」、「你的路會慢慢地一個一個跟你斷再去洗頭給我看我一定整間重新裝潢...你不用買了啦你在哪裡我都知道啊我有講啊你再跑啊你再散開很厲害是不是有比你更厲害呀都2000個心啦會講啊你賣房子上班走到哪裡上班我就叫人處理到哪裡」、「等一下開車子出來的時候小心一點啊被抓了啊會被抓的噢」、「他們會把你送來我面前啊這時候就好完了」、「...早晚你會在我手上...」、「最喜歡我幫你按摩脖子對不對我一定會幫你按摩到舒服的放心」、「我做鬼也不會放過你」、「今天你不要再求我定會很快地把你帶到面前」、「從早上八點多就把孩子丟著你去找男人我跟你講啊你很棒對不對打電話又不接也沒有關係OK現在已經報警了OK那我就不客氣了」、「不管的天涯海角跑不了了」、「...你放心我一定會找到你一定會到你旁邊把你帶出來」、「...我等一下看到你的話你會讓你直接倒地你試試看我在車子裡面一樣啊」、「...你等等讓我看見你你就慘了啦不管你叫幾個人在旁邊保護我如果沒有辦法治你我穿裙子跟你一樣」、「總有一天等到你呀你不會沒事像上次那麼好運了啦」、「不知(接)電話嗎OK等一下會打電話給你因為你姐客人別人會幫你裝潢一下不是我去裝潢的啊我看你有多厲害」、「你做什麼工作賣房子我一定要到達現場...」、「我一定會讓你知道什麼叫做厲害我跟你說你在哪裡睡覺我會在你的床邊出現的」、「你爸找我叫我帶你去找他團圓團圓父親節快到了」(告訴人郭0羽之父已於97年3月17日除戶)、「爸爸跟我交代我一定要把你帶去跟他團員」(被告甲○○之父已於93年8月30日除戶)附表四:
編號保護令案號核發日期保護令內容保護令執行紀錄日期1臺灣臺南地方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護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108年9月25日變更107年度家護字第5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陳0昌不得對於郭0琪為騷擾之行為,應遠離郭0琪之住所(臺南市○○區○○路○巷弄號詳卷〉)至少100公尺,不得對郭0琪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108年10月3日2臺灣臺南地方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80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08年11月19日陳0昌不得對於郭0妤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郭0妤為騷擾、接觸之行為、應遠離郭0妤之住居所(臺南市○○區○○路○巷號詳卷〉)至少100公尺。陳0昌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完成認知教育12次(每1次至少小2時)之處遇計畫。108年11月27日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146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09年1月21日陳0昌不得對於郭0羽及其他家庭成員即陳0梅、郭0琪、郭0雪、郭0妤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郭0羽及其他家庭成員陳0梅、郭0琪、郭0雪、郭0妤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應遠離郭0妤之住居所(臺南市○○區○○路○巷號詳卷〉)至少100公尺109年2月11日附表五: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一犯罪事實一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一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陳0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三犯罪事實一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陳0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四犯罪事實一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犯罪事實一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陳0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犯罪事實一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犯罪事實一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犯罪事實一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九犯罪事實一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十犯罪事實一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十一犯罪事實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二犯罪事實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三犯罪事實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陳0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四犯罪事實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之違反保護令罪。陳0昌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五犯罪事實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陳0昌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卷宗名稱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簡稱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0九0一0七七五五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0九0一九三四九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0九0三四三六五五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0九0三五三六二六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0九0三九八七五一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0九0五七七一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一0九0五五五00九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一0九0四二0九七四六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0八0六一四0四三號刑案偵查卷宗追警一卷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0八0六一四0四四號刑案偵查卷宗追警二卷十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一一00一一四一五五號刑案偵查卷宗追警三卷十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營偵字第五三二號偵查卷宗偵一卷十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營偵字第八五九號偵查卷宗偵二卷十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三七七號偵查卷宗偵三卷十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營偵字第一四八七號偵查卷宗偵四卷十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營他字第二九四號偵查卷宗偵五卷十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九九八號偵查卷宗偵六卷十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七八號偵查卷宗偵七卷十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營偵字第二一二三號偵查卷宗偵八卷二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二號刑事卷宗卷一院一卷㈠二十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二號刑事卷宗卷二院一卷㈡二十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卷宗院二卷二十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易字第三一四號刑事卷宗院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