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告株式会社ナべル(NABEL,Co.,LTD)法定代理人 南部邦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金足 即新大山雞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日幣1,350萬元,依起訴日(本院收文戳章日期為民國103年6月30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為1日圓兌換新臺幣(下同)0.2973元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01萬3,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7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2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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