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單國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單國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單國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先後達數個月、罪質類型相同、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01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03號
113年4月8日
同左
113年5月21日
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08號定應執行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2
竊盜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7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113年8月20日
同左
113年8月20日
03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14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069號
114年1月6日
同左
114年2月18日
04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8月30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698號
114年3月10日
同左
1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