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楊式中

被告 林威丞

洪名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城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宋政達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珉婕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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