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4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謝宜倫 債務人 吳逸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逸凡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得新
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正,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5%按季機動計付,即為6.87%,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逸凡自民國102年7月18日起未依約履行迄
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731,540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聲請人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