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原告 施教富 被告 黃炳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