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4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9,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8,54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同時補正下列事項:
1.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⑴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按各筆金額列出)?⑵請提出原證一合約書中所示支票五紙之影本。
⑶另提出原證一、二所示支票經提示後退票之證明。
⑷關於原證三之1至之3原告交付借款之證明(請提出清晰
之影本)?有無預扣利息?
2.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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