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莊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0年9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73,846元。(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4,871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10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73,846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