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林逸民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被告 林永年
林永興 林永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被告所占用系爭土地大概面積先行概算,其餘嗣測量後補繳),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100元繳納裁判費銀元1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