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