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惠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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