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潘素桂 即阮 耀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聚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原持有││1││││││人:阮││││││││耀南│├─┼───────────────┼──────────────┼────┼───┼────┼───┤│00│台灣聚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原持有││2││││││人:阮││││││││耀南│├─┼───────────────┼──────────────┼────┼───┼────┼───┤│00│台灣聚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原持有││3││││││人:阮││││││││耀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