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39號
原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德旺
被   告  金露華 即新庚診所
訴訟代理人  蘇美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
8,484元,應徵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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