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95號聲請人 楊惠如 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聲請人楊惠如與相對人 楊凌如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7
2、176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其代相對人墊付之受扶養權利人 盧玉煖 之醫療、喪葬及扶養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182,406元,則本件歸類為家事非訟事件,其非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182,406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受扶養權利人盧玉煖之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
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兩造與訴外人 陳孟琦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說明受扶養權利人盧玉煖生前最後之住、居所(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並陳明本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及本院具有管轄權之理由。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