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25號聲請人 李名達 相對人 范恩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恩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載之「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為何,並提出佐證。若低於年息百分之六,應具狀更正請求之利率。
二、相對人范恩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