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5年度桃簡字第2728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6855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於95年7月1日之前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准否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應適用法律決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罪刑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意見意旨可參),合先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