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8,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