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8,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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