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8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0820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被告 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繳款金額,剩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按年息15%計付循環利息,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129,376元(含本金121,500元)迄未清償,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信用卡消費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376元,及其中121,500元自110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係遭詐騙,信用卡申辦後是交給朋友的哥哥即訴外人 王惟誠 使用,王惟誠前面幾期有如期繳款,後來就沒有繳納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催收紀錄、計算書、交易暨繳款歷史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固抗辯其係受詐騙而申辦信用卡,並將信用卡交付予王惟誠使用云云,然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第5項:「…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持卡人違反第2項至第5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之約定,被告既自行將信用卡交付予王惟誠使用,自應就王惟誠使用該信用卡所生債務負清償責任。是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應就其積欠之信用卡帳務及利息部分負清償責任,核屬有據。

四、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查定型化契約條款,乃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由於該條款內容係企業經營者所預先、片面擬定,通常僅為自身之最大利益考量,將不利益之風險轉嫁由消費者承擔,而一般消費者於訂約之際,亦因缺乏詳細審閱之機會及能力,或因市場壟斷而無選擇機會,或因經濟實力、知識水準造成締約地位實質上之不平等,以致消費者對於該內容僅能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別無討價還價之餘地。又鑑於當今銀行存款及放款利率均已大幅調降,惟民法並未適時修正約定利率之上限以資反應,倘仍允銀行依民法規定就現金卡或是信用卡收取20%之高利率循環利息,此種經法律制度容許之階級剝削行為,與社會現況實非相符,而有不公,進而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是於104年2月4日修正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已增訂「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規定。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利息7,876元,實際包含利息6,469元、轉呆違約金1,407元,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整理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等情況,認定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顯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應核減至零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