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萬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萬松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368號判決無罪,嗣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然因被告已於民國98年1月20日死亡,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判決上訴駁回,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0295公克,驗餘淨重0.999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萬松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36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決被告無罪,嗣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然因被告已於98年
1月20日死亡,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而判決上訴駁回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8月29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243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考,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外觀││││├───┼──────────┼──────┼───────┤│顆粒。│1包(淨重1.029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憲兵司令部刑事│││,取樣0.0299公克,餘│基安非他命。│鑑識中心97年8│││淨重0.9996公克及分裝││月29日憲直刑鑑│││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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