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原告 張永念 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