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1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勞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告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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