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584號
上訴人 陸正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姵君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