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22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家齊 、 鄭思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何?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
人,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