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賢
謝宏岳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金賢、謝宏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2人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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