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臺灣省合作金庫花蓮│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壹萬 陸仟玖佰 壹拾│0000000│3583││││支庫││肆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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