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債權人大宏群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
2、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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