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95號原告 林慶桐 訴訟代理人 施麟恩 被告 陳冠伶
羅森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2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查詢清單、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3頁),是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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