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號聲請人 蔡奇峯 聲請人 蔡歲 共同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許美川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美川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係高雄市鹽埕區,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除戶全部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許美川之住所地既在高雄市,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朱宏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