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43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43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A1813│││3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D252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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