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合併前之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160,00
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9月10日起至133年9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①93年8月17日、②93年8月22日、③93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合併前之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400,000元、②2,000,000元、③2,3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八點八、②二點六九五、③三點八九計算,借款期限為①5年、②18年9月、③20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4年12月17日、②94年12月22日、③94年12月
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本金①341,887元、②2,000,000元、③2,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約定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戶籍謄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5年4月27日雲院隆非信決95年度拍字第
10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5年5月14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邱瑞裕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康正傳┌────────────────────────────────────────────────────────────┐│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六市│大崙│大崙│71-41│建│74│全部│乙○○○○○○││1││││││││││├─┼───┼────┼───┼───┼────────┼─┼──────┼───────┼───────────────┤│00│雲林縣│斗六市│大崙│大崙│71-50│建│317│1/7│乙○○○○○○││2││││││││││├─┼───┼────┼───┼───┼────────┼─┼──────┼───────┼───────────────┤│00│雲林縣│斗六市│大崙│大崙│71-51│建│2│全部│乙○○○○○○││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層││││備考││││││││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各層│││範圍││├─┼───┼───────┼───────┼───────┼─────┼──┼─────────┼──────┼──────┤│0│753│斗六市○○段大│雲林縣斗六市崙│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4.50│153.│陽台13.35│全部│ 葉美杏 即葉彩││0││崙小段71-41、7│北路19之10號│造│二層44.50│88│││鳳││1││1-51地號│││三層44.50│││││││││││四層20.3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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