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張秀卿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被告 陳祥源源源魯肉飯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告名稱「陳祥源即源源滷肉飯小吃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祥源即源源魯肉飯小吃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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