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A女(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鄭世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以108年度侵訴字第2號量處拘役50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10年3月17日審理並辯論終結,有辦案進行簿及當日之審判筆錄影本可資為佐。原告於110年3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是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崔玲琦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