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方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