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陳建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子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