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債權人 陳水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怡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權人陳水南簽章之借款書影本。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