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債權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美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三、債務人郭美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