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79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惠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同一債權再行請求之依據。(本件債權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司執夏字第3659號取得債權憑證)。
二、債務人張惠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