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孫文慶 相對人黃 福瑞 相對人黃 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黃福瑞 、 黃益正 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黃福瑞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0月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黃福瑞於103年10月2日邀同相對人黃益正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500,000元,清償期為123年10月8日,並約定若擔保物被查封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於105年10月18日經查封在案,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積欠本金9,565,4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表、催告通知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 利範 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圍││179-65│(│160.00│全部│相對人黃福瑞│││││子│││空│││、黃益正之權││││││││白│││利範圍各為2││││││││)│││分之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686│嘉義市友│嘉義市竹│五層、鋼│64.6│78.5│78.5│78.5│78.5│16.0││39│陽台、│37│平│全部│相對││││忠路529│圍子段17│筋混凝土│2│0│0│0│0│7││4.│電梯樓│.0│方││人黃││││號│9-65地號│造、住商││││││││69│梯間│1│公││福瑞││││││用││││││││││、│尺││、黃││││││││││││││││11│││益正││││││││││││││││.4│││之權││││││││││││││││9│││利範│││││││││││││││││││圍各│││││││││││││││││││為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