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3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兼送達代相對人 姜耿裕 即 姜智謀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智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姜智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為民國95年11月13日,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9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1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34年9月1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姜智謀。嗣債務人姜智謀於民國94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4年9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債務人姜智謀於民國95年5月30日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89號裁定選任姜耿裕為遺產管理人確定。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0,37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宅PAY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