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7號上訴人即原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動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崔蕙
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鄧文聰陳文燕李廣進杜建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54,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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