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170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告 賴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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