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17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告 賴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