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40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11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40號
聲請人 吳麗美
相對人 黃煒哲
上列當事人11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40號就本院113年審易字845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歐家佑 書記官陳憶姵通譯張芷瑄調解委員劉邦棟調解委員鍾秀媛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吳麗美相對人黃煒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3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伍仟元,如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雙方就本案事實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惟聲請人不免除其他連帶債務人之債務。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吳麗美相對人 黃煒哲中 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陳憶姵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依據筆錄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憶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