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琮權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

  、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說明最高學歷,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自任職月份起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薪資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並說明每月薪資低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之每月平均(111、112年綜合所得分別為472,524元、634,800元),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四、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聲請人及共同扶養人分擔數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半年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說明積欠債務原因。

十二、如聲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大於每月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並陳報進入更生程序後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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